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鸠执字第01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芜湖市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小龙、林春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杨小龙,林春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1068-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杨小龙,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建筑,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林春晖,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小龙、被执行人林春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只有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鸠民一初字第008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根生审判员  周光保审判员  田 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园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