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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沈阳市大东区福新福建材经销处与远大建设工程(沈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大东区福新福建材经销处,远大建设工程(沈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1293号原告:沈阳市大东区福新福建材经销处,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前进街道望花村。负责人:林琼香,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叶玉华,系该材经销处员工。委托代理人:叶加兴,系该经销处员工。被告:远大建设工程(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90号(1-18-11室)。法定代表人:廖应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大东区福新福建材经销处诉被告远大建设工程(沈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大东区福新福建材经销处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大东区福新福建材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45元,保全费人民币1770元,由原告沈阳市大东区福新福建材经销处承担。审 判 长  王英霞代理审判员  班 蕊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