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立民终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安新县京华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恒威凯迪服饰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立民终字第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恒威凯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隆华路南区48号。法定代表人盛从滔,该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新县京华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新县安新镇大张庄村。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北京恒威凯迪服饰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95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任何书面及口头交易合同,也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也未向被上诉人支付过任何货币。请求撤销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954-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安新县京华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北京恒威凯迪服饰有限公司之间因货款发生纠纷诉至原审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上诉人给付货款,故本案争议的标的为货款,接收货款一方为被上诉人安新县京华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安新县京华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应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安新县京华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辖区。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雅莉审 判 员 王志强代理审判员 赵孟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鲁明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