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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3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赵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801号原告:赵某,男,1969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郭峰,太和县婚姻事务所事务员。被告:邱某,女,1972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委托代理人:叶芬,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文洋,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因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高鹏飞代理审判员  马治国人民陪审员  李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帅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