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执委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黄焜与张国平、周美秀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焜,张国平,周美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兰执委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黄焜,男,1964年7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张国平,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周美秀,女,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松民一(民)初字第87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国平、周美秀所有的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港区钢贸城15幢××号的房产(权证号00××42、00××43),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