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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某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刑初字第78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男,1978年8月2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原系龙岩市宏发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户籍所在地龙岩市新罗区,现暂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焜明、周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林某利用其担任龙岩市宏发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负责处理公司工程车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职务便利,在办理公司车辆事故伤员郑某、陈某、汪某、丘某、丘某甲、李某、郑某等7人住院就医费用报销中,采取伪造虚增龙岩市第一医院住院病人预交金收据的办法,到公司财务部门多报支213503.57元并占为己有。具体如下:1.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林某在伤者郑某住院费用报支过程中,采取伪造虚增住院预交金收据的办法,侵占公司资金15087.06元;2.2012年6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林某在伤者陈某住院费用报支过程中,采取伪造虚增住院预交金收据的办法,侵占公司资金21580.57元;3.2013年4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林某在伤者汪某没有实际住院的情况下,采取伪造住院预交金收据的办法,侵占公司资金71200元;4.2013年5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林某在伤者丘某、丘某甲住院费用报支过程中,采取伪造虚增住院预交金收据的办法,侵占公司资金34484.86元;5.2013年10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林某在伤者李某住院费用报支过程中,采取伪造虚增住院预交金收据的办法,侵占公司资金55447.12元;6.2013年12月4日,被告人林某在伤者郑某住院费用报支过程中,采取伪造虚增住院预交金收据的办法,侵占公司资金15703.96元。被告人林某于2014年12月22日在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街道后门前新村43号501室其居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林某归案后,其家属于2015年1月6日退还龙岩市宏发物流有限公司人民币2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林某的户籍证明、劳动合同书,龙岩市宏发物流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材料、工资发放表,被告人林某向公司报销支取费用的单据凭证、相关人员住院结算发票、龙岩市宏发物流有限公司报案材料、相关说明、收款凭证、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施某的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林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伪造票据、虚增费用手段,将本单位财物213503.57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林某已全部退回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华文人民陪审员  王 蕊人民陪审员  郭夏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钰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