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民初字第4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乌尼日其其格诉额尔敦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尼日其其格,额尔敦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后民初字第4052号原告乌尼日其其格,女,1962年2月2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职工。被告额尔敦吐,男,40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乌尼日其其格诉被告额尔敦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乌尼日其其格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乌尼日其其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应为25.00元,由原告乌尼日其其格负担。审判员 包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玉 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