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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终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志英诉李坤俊车库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终字第10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英,女,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代理人李俊,资阳市雁江区雁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坤俊,男,,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代理人徐发芳,资阳市雁江区大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志英因与被上诉人李坤俊车库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2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志英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志英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志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案二审诉讼费25元,由上诉人李志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彤审 判 员  孙祖亮代理审判员  严霁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龙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