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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民初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1981号原告陈某某,女,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告靳某某,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靳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 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春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