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民初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1981号原告陈某某,女,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告靳某某,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靳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 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春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