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太民一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韩丽君与戴仁忠、洪玉清、戴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丽君,戴仁忠,洪玉清,戴德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太民一初字第00226号原告:韩丽君。被告:戴仁忠。被告:洪玉清。被告:戴德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丽君诉被告戴仁忠、洪玉清、戴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丽君因证据不足,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丽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韩丽君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丽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