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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太民一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韩丽君与戴仁忠、洪玉清、戴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丽君,戴仁忠,洪玉清,戴德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太民一初字第00226号原告:韩丽君。被告:戴仁忠。被告:洪玉清。被告:戴德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丽君诉被告戴仁忠、洪玉清、戴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丽君因证据不足,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丽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韩丽君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丽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