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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10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苟玉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苟玉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10772号原告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西部国际汽车城内形象店5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3634-X。法定代表人代启华,董事长。被告苟玉芳,女,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苟玉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苟玉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苟玉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5元,由原告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衽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夏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