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石商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叶学瑞与毛庆国、刘惠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学瑞,毛庆国,刘惠琦,江于金,杨君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石商初字第394号原告:叶学瑞。委托代理人:陈攀峰。被告:毛庆国。被告:刘惠琦。被告:江于金。被告:杨君祥。原告叶学瑞为与被告毛庆国、刘惠琦、江于金、杨君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学瑞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896元,减半收取1448元,由原告叶学瑞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 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毛律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