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执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焦东香与王汉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东香,王汉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原执字第1255号申请执行人焦东香,女,汉族,生于1963年12月13日,高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经济开发区,干部。被执行人王汉章,男,汉族,生于1959年8月9日,中专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退休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原民初字第32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汉章在固原农村商业银行彭堡支行账户存款(账号:100227****014)。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行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