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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邑执字第4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勤学与代志华、耿剑涛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勤学,代志华,耿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邑执字第494-1号申请执行人王勤学,女,195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代志华,女,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邑县,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耿剑涛,女,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邑县,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邑县人民法院(2015)大邑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耿剑涛的银行存款160,000.00元(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小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