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一终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赤峰宝马矿业公司与郝景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赤峰宝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郝景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15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赤峰宝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南荒村。法定代表人刘海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景丰,43岁,现住赤峰市。上诉人赤峰宝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5)元民初字第1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赤峰宝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赤峰宝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赤峰宝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赤峰宝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邮寄费40元,由本案当事人均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书文审判员 苏力德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日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