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执字第009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胜远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胜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0913号申请执行人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多玉,该公司王岗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胜远,男,195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二初字第003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王胜远在外地打工,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人民法院(2015)颍民二初字第00913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修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