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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熊志强、熊方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志强,熊方军,许连群,熊新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张春生,理事长。被执行人熊志强。被执行人熊方军。被执行人许连群。被执行人熊新立。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熊志强、熊方军、许连群、熊新立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临商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熊志强、熊方军、许连群、熊新立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70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建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