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执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华琴与张兰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琴,张兰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字第723号申请执行人张华琴。被执行人张兰梅。申请执行人张华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2014年3月10日作出的(2014)扬新民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未查明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未查明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扬中市人民法院2014年3月10日作出的(2014)扬新民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案件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包新月审判员 张有斌审判员 徐立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立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