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都江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朱群芳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陈浩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群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都江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朱群芳,女,194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申请人朱群芳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陈浩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经审理终结。申请人朱群芳称,被申请人陈浩与其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陈浩于2001年身患抑郁症,多次住院治疗效果不佳,2008年4月旧病复发,于2008年4月13日中午12时离家出走。后经多方查找,均无消息,至今已5年有余。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陈浩死亡。经查,被申请人陈浩,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被申请人陈浩系申请人朱群芳与陈守华的婚生子。2008年4月13日中午12时,被申请人陈浩离家出走,2008年4月25日,陈守华就陈浩的失踪向都江堰市公安局蒲阳路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对陈浩的父母即陈守华、朱群芳进行了询问,并提取了二人的DNA备案,但至今仍然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10月23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陈浩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1年,现已届满,陈浩仍然下落不明。本案审理过程中,陈守华于2015年7月31日因病去世。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浩离家后下落不明,经公安查找,于2009年12月13日登记为失踪人员,且在本院发出寻人公告期届满后,仍下落不明,故本院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朱群芳系被申请人陈浩之母,属利害关系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浩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凌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 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