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杨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某,黄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再字第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无业。委托代理人陆大军,广西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某,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黄元,广西龙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杨某因与被申请人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崇民终字第178号民事裁定,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4)桂民申字第66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大军、被申请人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崇民终字第178号民事裁定和扶绥县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扶绥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黎 杰审判员 黄运才审判员 黄伟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