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李某某与开原市某某镇某某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开原市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53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于某某,系该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但因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老民一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李某某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凭本终结裁定书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畅审判员 魏玉文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春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