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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19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夏道启与孙称礼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道启,孙称礼,丁国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9733号原告夏道启,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微,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称礼,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第三人丁国营,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道启与被告孙称礼、第三人丁国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夏道启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夏道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道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夏道启负担三百七十五元五角(已交纳),退还原告夏道启三百七十五元五角。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