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州民初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岳开敏诉被告巴中市峥嵘建筑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何善良、何兵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开敏,巴中市峥嵘建筑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何善良,何兵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1943号原告岳开敏,男,生于1972年,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巴中市峥嵘建筑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峥嵘,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何善良,男,生于1973年,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何兵清,男,生于1966年,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开敏诉被告巴中市峥嵘建筑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何善良、何兵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26日再次以主体不适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开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万 明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人民陪审员 杨志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