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宽民初字第3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邱玲玲与张国文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玲玲,张国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3783号原告邱玲玲被告张国文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宋立新,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建飞,该行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玲玲与被告张国文、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邱玲玲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玲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玲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邱玲玲负担。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栾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