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监利执字第003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管中芳与李志雄、刘芳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监利执字第00317-1号申请执行人管中芳,男。被执行人李志雄,男。被执行人刘芳平,男。本院在执行管中芳与李志雄、刘芳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志雄、刘芳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鄂监利民初字第007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先明审判员 汪永庆审判员 张立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