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何某某挪用资金罪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41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辩护人袁观红,广东茂亨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5)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雪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辩护人袁观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初,被告人何某某应聘至位于本市罗湖区的深圳市好优速货运代理公司任业务员,负责公司在罗湖区笋岗片区的收件、派件及代收货款工作。自2014年开始,被告人何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挪用其为公司代收的货款,用于个人的赌博活动。2015年6月9日,深圳市好优速货运代理公司法人代表张某将被告人何某某扭送公安机关。经查,被告人何某某共计挪用公司货款人民币120005.7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并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证据,要求法庭依法惩处。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何某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其辩护人称,一、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深圳市好优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属于承包合同关系,被告人何某某非被害人公司的员工,法庭应予以考虑被告人的主体是否为挪用资金罪的适格主体;二、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前已就其未足额结算给被害人公司的部分款项与被害人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并向被害人公司出具了两张共计人民币95000元的欠条,对于该部分款项辩护人认为应属于一般的民事经济纠纷不应认定为犯罪金额;三、被告人何某某是在被害人公司法人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案件的全部事实,被告人的行为应属自首,应予以减轻处罚;四、被告人何某某属初犯,其及其家属同意在力所能及和范围返还被害人公司相关款项。综述,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何某某的控诉存在证据不足、认定涉案金额错误及量刑建议明显过高的问题,请求法庭作出合法合理的判决。经审理查明,2012年初,被告人何某某应聘至位于本市罗湖区的深圳市好优速货运代理公司任业务员,负责公司在罗湖区笋岗片区的收件、派件及代收货款工作。自2014年开始,被告人何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挪用其为公司代收的货款,用于个人的赌博活动。被告人何某某所在的公司后发现了被告人何某某没有按时交货款后找其谈话,被告人何某某承认了挪用公司资金的事实,后因无法返还挪用的资金,深圳市好优速货运代理公司法人代表张某于2015年6月9日与被告人何某某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经查,被告人何某某共计挪用公司货款人民币120005.7元。上述事实的认定,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且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何某某犯挪用资金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何某某在公司报案前主动向公司承认了其挪用公司资金的事实,并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同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视为自动投案,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关于辩护人的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与所在的公司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是事实上的雇佣关系,故被告人何某某符合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关于部分资金有写下欠条的问题,被告人何某某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在先,公司让被告人何某某写下欠条是出于核准数额及给时间被告人何某某归还挪用的款项,并不能据此而改变事情的性质,因此,该部分数额仍应认定被告人何某某的挪用资金数额。综上,对辩护人的上述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何某某有自首情节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6年4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小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岩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