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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5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王立新与王勤勤、王成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新,王勤勤,王成银,秦付润,崔永欢,崔中庆,綦云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5762号原告王立新。委托代理人张敏,即墨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勤勤。被告王成银。被告秦付润,出生年月日不详。被告崔永欢。被告崔中庆。被告綦云叶。原告王立新诉被告王勤勤、王成银、秦付润、崔永欢、崔中庆、綦云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所诉主体资格不符。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缺少明确被告,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本次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立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18元,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海军审 判 员  王柏爱人民陪审员  付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丽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