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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民大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吴吉中与张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大初字第225号原告吴吉中,男。委托代理人孙佳岩,女。被告张永,男。原告吴吉中与被告张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邸俊杰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吉中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吉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吉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吴吉中负担。审判员  邸俊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