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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王秩尧与沈阳军区直属农副业基地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秩尧,沈阳军区直属农副业基地管理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984号原告王秩尧,男,1961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被告沈阳军区直属农副业基地管理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61号。法定代表人齐明,职务局长。原告王秩尧与被告沈阳军区直属农副业基地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经查,被告沈阳军区直属农副业基地管理局的住所地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61号,非本院辖区内,本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海东人民陪审员  韩志伟人民陪审员  于 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