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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枣民三初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书照与李仁朋、王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照,李仁朋,王秋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枣民三初字第244-1号原告:李书照。被告:李仁朋。被告:王秋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照与被告李仁朋、王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仁朋、王秋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李仁朋、王秋菊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照撤回对被告李仁朋、王秋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财产保全费140元,共计165元,由原告李书照负担。审 判 长  宋宝青审 判 员  杜金荣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二0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梁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