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230号原告:高某某,女,1989年2月15日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90年2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吕念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