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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230号原告:高某某,女,1989年2月15日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90年2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吕念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