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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2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宏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宏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2534号原告宏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可兴。委托代理人金光明。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责人鲍小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宏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宏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宏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6元,由原告宏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高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骆光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