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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执非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非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群贤路1661号。法定代表人李敏,局长。委托代理人田华,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谷萍,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何惠明。被执行人李秀。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其作出的绍柯区计生征字(2014)第1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经审查,作出(2015)绍柯行审字第19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中的征收款1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何惠明、李秀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何惠明、李秀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何惠明、李秀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准予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绍柯执非字第4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海东审判员  雷红莉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剑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