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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恢执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秋支行与李长行、李继月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秋支行,李长行,李继月,李孝玉,聊城景阳冈犬业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恢执字第82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秋支行。负责人:杜思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长行。被执行人:李继月。被执行人:李孝玉。被执行人:聊城景阳冈犬业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张秋镇。法定代表人:王国臣,经理。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秋支行与李长行等债权纠纷一案,依据2002年8月22日作出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02)阳民二初字第71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恢复执行,2015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02)阳民二初字第7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鹿 伟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乔玉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玉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