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民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祁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台民初字第1264号原告姜某某,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岳彩建,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某,男,1974年8月5日出生,回族。原告姜某某诉被告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某、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祁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某某诉称,2014年1月16日被告以开发郑州市小贺庄安置工程为由,与原告商议,由原告投资作为建设郑州市三全路水岸尚景小区的启动资金,原告分别于2014年元月17日、2014年5月24日、2014年6月24日先后通过建行台前县支行、农村信用社夹河乡营业所等金融机构向被告投入资金50万元整。原告在投入资金后未参与该项目的经营,也未从该项目中获得任何利润。后与原告多次协商,被告于2015年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祁某偿还原告欠款5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祁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6日原被告商议,由原告姜某某投资作为建设郑州市三全路水岸小区的启动资金,原告分别于2014年1月17日通过台前建行汇入被告账户30万元,2014年1月8日通过刘圆圆(系原告的儿媳)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通过河南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打入方静(系被告的妻子)账户5万元,2014年5月27日通过农行转入方静账户8万元,通过建行转入祁某账户5万元。原告投入资金后未参与该项目的经营及分红等,被告祁某于2015年5月29日出具证明,证明所欠原告姜某某50万元。后经催要,被告祁某没有偿还。以上事实有被告祁某出具的证明、原告汇款的银行凭证、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开庭笔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将50万元支付给被告祁某,被告祁某向原告姜某某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欠原告姜某某50万元,原告姜某某提交被告祁某书写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祁某欠原告姜某某欠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姜某某要求被告祁某偿还欠款50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祁某偿还原告姜某某欠款5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祁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贺彬审 判 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孙纪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