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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渑刑初字第258号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杜曲镇后韩村**号;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丽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情况下,驾驶豫LB65**东风牌货车,在渑池县南村乡后川村石寨沟组非法运输李某甲(另案处理)滥伐的林木17立方米,在南闫公路段村乡石峰峪村路段被查获。经三门峡崤函林木资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木总数179根,原木材积为20.502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31.5415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李某、王某甲、赵某某、马某某、李某甲的证言,渑池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三门峡崤函林木资源司法鉴定所林木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滥伐的林木,而进行运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爱霖代理审判员  王洪召代理审判员  张华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