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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03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合肥佳明环保有限公司与张辉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佳明环保有限公司,张辉

案由

人事争议,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3002号原告:合肥佳明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造甲乡。法定代表人:王全军。委托代理人:李龙保。被告:张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佳明环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辉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佳明环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佳明环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佳明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保全费70元,由原告合肥佳明环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修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