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5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易金明与高树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金明,高树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5203号原告易金明,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陈文仕、颜春燕,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树专,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易金明与被告高树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于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逾期未交。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依法通知,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国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XX附件:本案所适用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