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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5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易金明与高树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金明,高树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5203号原告易金明,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陈文仕、颜春燕,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树专,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易金明与被告高树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于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逾期未交。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依法通知,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国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XX附件:本案所适用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