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德林薄云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薄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44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薄某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光明街4号。负责人:张玉柱,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薄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1元减半收取905.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阚丽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巴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