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执字第4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尚小六申请执行李书本、李坤、李小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小六,李书本,李坤,李小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492-1号申请执行人尚小六,男,生于1963年7月3日,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李书本,男,生于1970年9月15日,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李坤,男,生于1993年1月19日,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李小磨,男,成年,汉族,住中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牟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6日分别向被执行人李书本、李坤、李小磨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书本、李坤、李小磨在三日内给��申请人尚小六借款1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并交纳执行费1871元,但被执行人李书本、李坤、李小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书本之妻田巧兰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书本之妻田巧兰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锡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铭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