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2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朱邦跃与灵璧县国家税务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邦跃,灵璧县国家税务局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678号原告:朱邦跃,男,1972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钱大卫。被告:灵璧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法定代表人:蔡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敏,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邦跃与被告灵璧县国家税务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邦跃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邦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邦跃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耿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