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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刑终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金怀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金怀,邵某乙,周某丙,薛某甲,薛某乙,谢某,包某某,胡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刑终字第476号原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金怀,出生于山西省娄烦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娄烦县。2010年6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某乙,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人员,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住太原市万柏林区。系本案被害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丙,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人员,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住太原市万柏林区。系本案被害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某甲,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住太原市万柏林区。系本案被害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某乙,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住太原市万柏林区。系本案被害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住太原市万柏林区。系本案被害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包某某,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住太原市。系本案被害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住太原市万柏林区。系本案被害人。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金怀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某乙、周某丙、薛某甲、薛某乙、谢某、包某某、胡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万刑初字第5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金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4月18日凌晨5时许,权石磊、白彦平(均另案处理)在本市万柏林区千峰北路闽福阁足疗店接受服务后拒绝付款,并持刀追砍店内工作人员被害人邵某乙未果后离开。次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杨金怀伙同权石磊、白彦平经预谋后,一同来到该足疗店滋事,被告人杨金怀伙同白彦平持随身携带的单刃折叠刀将被害人邵某乙、周某丙、薛某甲、薛某乙、谢某、包某某、胡某捅伤。经鉴定,被害人邵某乙腹部损伤为重伤二级;被害人周某丙右手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害人薛某甲腹部损伤为重伤二级,右髋部损伤为轻微伤;被害人薛某乙左胸部损伤为轻伤二级,左前臂损伤为轻微伤;被害人谢某左胸部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包某某左胸部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害人胡某胸部损伤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周某甲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4月18日凌晨4时30分许,我和周某丙、邵某乙在千峰北路闽福足疗店,当时进来两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按摩结束后,说不满意不买单,邵某甲说在饭店吃饭不好吃还得付钱,这两名男子就用手掐邵某乙,其中一名男子跑出足疗店从车上拿了一把长刀进来追邵某乙,邵某乙跑进房间将门反锁,后我将两名男子劝离。4月19日凌晨0时20分许,有三名男子冲进足疗店内,手里都拿着刀,其中两名男子是昨天凌晨来闹事的。他们直接走到邵某乙的身边,矮个子男子拿刀朝邵某乙肚子捅过去,个子高一些的男子也朝邵某乙捅,我哥一把抓住他的胳膊。我让邵某乙老婆跑到对面叫老乡过来。后我发现邵某乙和两个老乡还有捅人的矮个子在店内地上躺着。我跑到门外,发现个子高一些的男子在门外车旁边跑来跑去,手中拿着刀,被我的老乡围住了,店外地上躺着三个老乡。2、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4月19日0时许,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兴华小区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千峰北路闽福阁足疗店内有人持刀伤人。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在现场群众的配合下,在闽福阁足疗店南七八十米的地方发现了一名手持黑色刀把折叠刀挥舞的男子,民警将其制服后从该男子手中把刀夺下。在闽福阁足疗大厅内发现了一名男子闭着眼睛躺在地上,在距其所躺位置三四米远处发现一把合着的墨绿色折叠刀,经现场群众指认,此刀是这名男子的,他也持刀伤人了。3、扣押清单及作案工具照片。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5、太原市万柏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邵某乙腹部损伤为重伤二级;薛某甲腹部损伤为重伤二级,右髋部损伤为轻微伤;薛某乙左胸部损伤为轻伤二级,左前臂损伤为轻微伤;周某丙右手损伤为轻伤二级;谢某左胸部损伤为轻伤二级;包某某左胸部损伤为轻伤二级;胡某胸部损伤为轻伤二级。6、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送检的白彦平所持单刃刀上疑似血迹的提取物检见人血,经DNA检验分析获得混合型STR分型,其中包含有胡某的STR分型;送检的杨金怀所持单刃刀上疑似血迹的提取物未检见人血,经DNA检验分析未获得STR分型。7、辨认笔录,证明杨金怀辨认出同案犯白彦平;邵某乙辨认出用刀捅伤他的男子杨金怀;周某丙、薛某甲分别辨认出捅伤邵某乙的男子杨金怀;周某甲辨认出捅伤邵某乙的男子杨金怀;薛某甲辨认出捅伤他的男子白彦平;刘某辨认出在闽福阁门口捅伤人的男子白彦平;周某乙辨认出准备用刀捅邵某乙、后被周某丙拦住的男子白彦平。8、被害人邵某乙的陈述,2014年4月18日凌晨5时左右,有两名男子来到太原市千峰北路闽福阁足疗店,一个穿睡衣的男子和一个高个子男子,高个子男子在我店内做了足疗,做完以后对我说他不买单,我就说你在饭店吃饭饭不好吃也不给钱吗,这时穿睡衣的男子就推我,高个子男子也要打我,被店里服务员给拦住了。穿睡衣的男子就出了店门,不知道拿什么去了,我就跑到店内后面的房间把门反锁,这两名男子推门没有推开就离开了。我出来后听见店内的服务员说穿睡衣的男子出门后拿了一把刀进入店内追我。2014年4月19日凌晨0时许,我在闽福阁足疗店负责收银,有三名男子进入店内,其中一高个子男子让我给老板打电话,我打完电话后,这三名男子其中一个穿睡衣的男子出了我们店,剩下两名男子在我们店里。我出门看老板是否回来,刚出店门,其中一个低个子男子上来拿出匕首往我肚子上捅了一刀,我就蹲在店外,这时老板及旁边的老乡就来了,高个子男子也拿出匕首,和我老乡他们打起来。这三名男子中高个子和穿睡衣男子是第二次来店内,低个子男子是第一次来店内。9、被害人周某丙的陈述,2014年4月19日凌晨0时许,有三名男子进了我足疗店内,其中一高个子男子和邵某乙说话,邵某乙就打电话,三名男子其中一人离开了店里。这时,邵某乙往店门口走,其中一低个子男子拿出匕首往邵某乙肚子上捅了一刀,高个子男子也拿出匕首,我上前拦这名高个子男子,他把我的手划伤了。这时我们老乡来了,和这两人打了起来。10、被害人薛某甲的陈述,2014年4月19日凌晨0时许,我和谢某在千峰北路一家茶店里喝茶,闽福阁按摩店里的服务员给我打电话,说昨天拿刀的那个人又过来了。我和谢某就赶紧去了闽福阁按摩店,准备进店门时,有一个男的从店里跑出来。我进了店里,看见有两个青年男子一高一矮,个子较矮的男子手中拿着匕首把邵某乙捅伤,店里的其他人就夺这名男子手中的匕首。个子较高男子准备出店门,我在店门堵着,他一刀捅在我肚子上,一刀捅在我的右腰处。那名男子出了按摩店,我的老乡把这名男子围住,他又捅伤了好几个人接着又跑。11、被害人薛某乙的陈述,2014年4月19日凌晨,我外甥邵某乙给我打电话说闽福阁按摩店里有人拿刀捅人,我赶紧去了店里,看见一名男子拿刀捅了我外甥。我过去扶我外甥,这时,我感觉身上被人捅了两下,我出了店门坐在路边。接着,我看见有一个男的从闽福阁按摩店里跑出来,有三四个老乡追他。12、被害人谢某的陈述,2014年4月19日0时20分左右,我和几个老乡听到闽福阁足疗店有人喊救命就往过走,当时足疗店内比较乱,有十几个人,大部分是我老乡,有两个好像是闹事的,其中有三四个老乡在地上躺着。我走到足疗店门口时,有一个个子比较高的闹事男子准备跑,我就把他拽倒在地上,当时我感觉腹部一热,血就开始往出流,我就喊两个老乡把他控制住,我的两个老乡也被捅了。这时,和那个高个男子相跟着的个子比较矮的人也过来了,我感觉被他捅了一刀。我身体共被捅四刀,分别是腋下一刀,前腹部三刀。13、被害人包某某的陈述,2014年4月19日凌晨0时许,我和几个朋友在千峰北路谢某的茶叶店里喝茶,听到对面喊救命了杀人了,就赶紧往对面走。我们过去以后,发现已经有四个人躺在地上了,其中闽福阁店里地上躺着两个,店外面躺着两个,到处都是血。我们看到一个人拿着刀,就把他围住了,他要跑,我去拦他,他在我胸脯上捅了一刀。14、被害人胡某的陈述,2014年4月19日凌晨0时许,我在千峰北路谢某的茶叶店里喝茶,老乡突然打电话说对面闽福阁有人杀人了,我们就赶紧往对面走。我过去以后,有四个人已经躺倒地上了,当时店里地上躺着两个,店外躺着两个,到处都是血。我们看到一个人拿着刀,浑身都是血,我们就把他围住了,我去拽他,他就在我胸脯上捅了两刀,他要跑的时候把我拽倒了,然后他又在我胸脯和肚子上分别捅了一刀。15、证人周某乙的证言,2014年4月18日凌晨4时许,我在闽福阁大厅看到有两名男子拿着刀和店里的人吵架。4月19日凌晨0时许,18日凌晨来我们店里闹事的那两个人又来了,这次他们还叫了一个人,都拿着匕首。他们刚进我们店,我们店里的人就把其中一个(这个人18号没有来我们店里)制服了按倒在地上,第一天穿睡衣的那个人就跑了,这时另外那个个子高的就用匕首捅邵某乙,周某丙就用右手把刀子抓住了。被按倒在地上的那个人突然起来用匕首捅了邵某乙肚子上一刀,当时我看到周某丙的手上和邵某乙的肚子都流血了。16、证人刘某的证言,2014年4月19日凌晨0时30分左右,我看见从一辆福特车上下来三名男子进了闽福阁。过了大约10分钟,隔壁闽福阁传出吵架的声音,附近几家福建人开的按摩店里的人都往闽福阁跑。紧接着,我看见一名男子从闽福阁里冲出来上了福特车跑了,还有一名男子从闽福阁出来,手里拿着一把匕首,有七八个人追他,他拿着匕首来回挥舞,我看见这七八个人中有三四个人被他捅伤。17、同案犯白彦平的供述,我小名愣愣,2014年4月18日凌晨3时许,磊磊开车带我到千峰北路的一家足疗店按摩,由于店里的人没有服务好,磊磊和店里的一个男员工吵了起来。后来磊磊到车里拿了把砍刀回来,那个男员工就躲到房间不出来。当天晚上12时许,我和鳄鱼在磊磊住的地方休息,磊磊说18号凌晨在千峰北路足疗店受了气,想找他们算账,让我俩和他一起去。走的时候磊磊拿出三把匕首,给了我和鳄鱼一人一把。进了足疗店,找到和我们吵架的男子,磊磊问那个男子老板在哪,那个男子就打了电话。接着鳄鱼就拿匕首捅该男子,我也上去捅,被店里的另一个男员工拦下来,我把他的手划伤了。后来我看见外面过来一帮人,就赶紧往店外跑,门口有几个人拦我,我就拿刀捅他们,捅完后我就跑,后被几个人围住,他们拿铁管子和木棒打我,我就拿刀挥舞,捅住几个人不清楚。鳄鱼已被警察抓获。18、同案犯权石磊的供述,2014年4月18日凌晨,愣愣在后北屯一足疗店和店员发生冲突。19日凌晨的时候,愣愣气不过说要找足疗店那个店员算账,我开车带杨金怀和愣愣过去,他俩拿着刀进了足疗店要打架,我就出来开车走了。19、被告人杨金怀的户籍信息。20、被告人杨金怀的前科劣迹证明材料。21、被告人杨金怀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4月18日晚上12点左右,我和全某(即权石磊)、愣愣(白彦平)在下元附近的一个宾馆,全某对我说愣愣前一天晚上在一家足疗店按摩后没给钱,和足疗店的人发生点摩擦,足疗店里有个后生跑了,今天去找那个足疗店的麻烦,让我、愣愣和他一起去。全某拿出三把匕首,我们每人拿了一把装在身上。接着,全某开车拉上我和愣愣,就到了后北屯附近的一家足疗店,我们三个人下车走进足疗店,进去后走到一个男子跟前,愣愣对他说你不跑了吧,你们老板呢,那个男子就打电话。全某先出去了,从外面进来十几名男子,从足疗店房间内出来十几个人,房间里面出来的人拿着镐把打我,愣愣就和他们打起来,接着愣愣和对方的人出了足疗店。当时进足疗店后,我看见愣愣拿刀捅了一个人。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金怀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二人重伤,五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金怀持刀伤害他人胸部,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金怀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七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理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杨金怀应予赔偿。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杨金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二、被告人杨金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某乙经济损失43250.8元。三、被告人杨金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丙经济损失11060元。四、被告人杨金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某甲经济损失44314.69元。五、被告人杨金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某乙经济损失25005.12元。六、被告人杨金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经济损失11260元。七、被告人杨金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包某某经济损失11310元。八、被告人杨金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经济损失10610元。一审判决后,上诉人杨金怀以“案发时其并未持刀伤人,且有立功表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杨金怀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五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上诉人杨金怀所提“案发时其并未持刀伤人,且有立功表现”的上诉理由,经查,在侦查阶段各被害人的陈述、现场证人证言以及同案犯的供述可以证实,杨金怀伙同他人与被害人厮打过程中,持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该事实与其他在案证据可以互相印证,且各被害人均能对杨金怀做出明确辨认,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上诉人杨金怀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杨金怀所提有立功表现,查无实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永明代理审判员  赵 鹏代理审判员  杨天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