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催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胶南市银信压延厂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胶南市银信压延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商催字第53号申请人:胶南市银信压延厂。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陈家庄村****号。经营者:杨兆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国栋,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运中,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胶南市银信压延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告期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代码为3200005122201201、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为青岛华宝专用车辆有限公司,出票时间为2015年2月11日,到期日为2015年8月11日,收款人为青岛康钰鑫车辆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胶南市银信压延厂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胶南市银信压延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胶南市银信压延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薛志芳审判员 张成镇审判员 孙维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