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6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荣辉、黄宝兰与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辉,黄宝兰,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603-1号原告:黄荣辉。原告:黄宝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江斌、杨君辉,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杭州市钱江经济开发区顺达路101号北206房。法定代表人:曹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荣辉、黄宝兰诉被告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荣辉、黄宝兰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价值22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杭州中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荣辉、黄宝兰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熊俊丽人民陪审员 郑月华人民陪审员 沈孝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