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徐吴清与吴梦飞、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吴清,吴梦飞,沈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359号原告:徐吴清。被告:吴梦飞。被告:沈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吴清被告吴梦飞、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吴清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也未提出减交、免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庆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 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