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徐吴清与吴梦飞、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吴清,吴梦飞,沈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359号原告:徐吴清。被告:吴梦飞。被告:沈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吴清被告吴梦飞、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吴清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也未提出减交、免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庆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 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