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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民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吴某与朱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朱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1047号原告吴某。被告朱某。原告吴某与朱某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吴某于2015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7元,减半收取504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王玉梅审 判 员  王建兰人民陪审员  李永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少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