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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4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魏红涛诉单名彦、候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红涛,单名彦,候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768号申请执行人魏红涛,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号。被执行人单名彦,女,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号。被执行人候永杰,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XXX。魏红涛诉单名彦、候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31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被告单名彦、候永杰于2015年8月9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14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借款利息。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具体还款方式如下:一、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4万元,现被执行人已支付欠款8万元,下欠6万元,从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向申请执行人付清,如被执行人到期未能付清,申请执行人将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诉讼费用3050元及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现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47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逾期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智勇审 判 员  赵 凯代理审判员  王成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刚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5年10月26日评议地点:执行局合议庭成员:朱智勇、赵凯、王成龙书记员:XX评议记录如下:朱智勇意见:关于魏红涛诉单名彦、候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5)金执字第4768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该协议正在履行中。建议终结上述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赵凯意见:同意。王成龙意见:同意。合议庭意见:终结(2015)金执字第476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