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24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朱欣然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欣然,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2458号原告朱欣然,居民。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419号。组织机构代码:69176661-0。代表人李晓兰。原告朱欣然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欣然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欣然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欣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本院决定交纳600元,由原告朱欣然负担。审判员 郭韶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