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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商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陈林杰与吴伟军、梅林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杰,吴伟军,梅林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048号原告:陈林杰。被告:吴伟军。被告:梅林竹。原告陈林杰为与被告吴伟军、梅林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自愿、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林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2460元,由原告陈林杰负担。审 判 长  梅 丹人民陪审员  金湘华人民陪审员  罗香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