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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黎伟峰与黄健城、曾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伟峰,黄健城,曾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698号原告:黎伟峰,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0910。委托代理人:莫国栋、全少凤,、律师助理。被告:黄健城,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中山市,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091X。被告:曾淑霞,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1209。本院受理原告黎伟良诉被告黄健城、曾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曾淑霞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本案应当由被告黄健城经常居住地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虽然被告黄健城的经常居住地为珠海市香洲区银桦路688号9栋204房,但被告曾淑霞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曾淑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曾淑霞负担(被告曾淑霞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及被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剑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嘉婷第2页共2页 来自